异议人:欧夫怀特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盟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最高盒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欧夫怀特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最高盒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8期《商标公告》第32173567号“OFF
WHIT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OFF
WHITE”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按摩器械”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6269916号“OFF-WHITE”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25类“服装;夹克(服装)”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抄袭、摹仿其商标,侵犯其在先著作权、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173567号“OFF
WHIT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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