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法国克里斯汀迪奥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誉丞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法国克里斯汀迪奥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8期《商标公告》第29524318号“CLSTDIO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CLSTDIOR”指定使用在第40类“研磨抛光;纺织品精加工;织物定型处理;服装制作”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754443号“CHRISTIAN
DIOR”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0类“材料处理;尤其是布料和纺织品、皮革的处理,例如:染色、漂白,切割;毛皮抛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上相近,属于类似服务。异议人引证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DIOR”,未形成新的特定含义。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认定其注册并使用在“服装”等商品上的第G610601号“DIOR”、第G587746号“CHRISTIAN
DIOR”为驰名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9524318号“CLSTDIOR”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0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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