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美国银行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英特罗帝国际服装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美国银行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英特罗帝国际服装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4期《商标公告》第33026877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大客车;汽车;摩托车”、第25类“鞋;帽;袜;皮衣”等。异议人对第12类、第25类上的申请提出异议。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771596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6类“金融及保险服务”。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提供的证据证明,异议人引证商标图形属于在先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经查,被异议商标与该标识在图形构图要素、主体特征、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别细微,被异议商标与该标识已构成实质性相似,且经异议人宣传使用,被异议人具有接触该标识的可能。综上,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了他人享有的在先著作权。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第771596号“图形”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3026877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0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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