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屈振宇
委托代理人:湖北威猫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潮州市潮安区软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屈振宇对被异议人潮州市潮安区软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3期《商标公告》第34812668号“屈老师”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屈老师”指定使用在第42类“在互联网上托管网站;为商业分析和报告提供计算机编程;动画设计(替他人)”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791080号“屈老师”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学;幼儿园;辅导(培训);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方式、服务内容上差异明显,不属于类似服务,故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人申请注册的被异议商标在文字构成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完全相同,被异议人并未就其商标创意做出合理解释。鉴于引证商标的独创性,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复制和摹仿,其行为具有不正当利用异议人商标市场声誉的目的,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4812668号“屈老师”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0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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