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罗伯特博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陕西恒月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罗伯特博世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陕西恒月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6期《商标公告》第33688159号“贝尔博世ROSEN
BOSL”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贝尔博世ROSEN
BOSL”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家用器皿;餐具(刀、叉、匙除外);烹饪锅”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547473号、第1076982号“博世”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7类“非陆地车辆用电力发动机;发电机和调节器(机器部件);内燃机点火装置”、第12类“陆地车辆;空中运载工具和水上运载工具的零件;车辆用起动器”等。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火花塞、喷油嘴、洗衣机、电动工具;挡风玻璃刮水器和洗刷器”商品上的“博世”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文字“博世”,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服务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二者出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如予注册及使用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3688159号“贝尔博世ROSEN
BOSL”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0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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