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28434597
分享到
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评审裁定/决定文书 > 第32051764号“奥雷臣 OLCM”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不予注册的决定

第32051764号“奥雷臣 OLCM”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10-08 16:31  浏览:190  来源:爵朗知产

异议人:法国奥德臣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平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香港品盛创意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名品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法国奥德臣公司对被异议人香港品盛创意文化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7期《商标公告》第32051764号“奥雷臣

OLCM”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奥雷臣

OLCM”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成品衣;T恤衫”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0344456号“奥德臣”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衬衫;服装;裤子”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051764号“奥雷臣

OLCM”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0年07月18日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粤ICP备16020751号 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