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平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衡阳大匠餐饮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衡阳大匠餐饮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6期《商标公告》第33016538号“茉海澜山”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茉海澜山”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果汁冰水(饮料);无酒精果汁饮料”等。异议人在先注册第19255859号“海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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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N及图”、第3064387号“海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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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N及图”、第4077320号“海澜之家”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水(饮料);果汁”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第25类“服装”商品上的“海澜之家HEILAN
HOME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整体外观存在一定区别,因此,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复制、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3016538号“茉海澜山”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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