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意大利劳尔达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平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香港嘉鸿(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飞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意大利劳尔达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香港嘉鸿(国际)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6期《商标公告》第33283483号“HKCNCF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HKCNCFS”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成品衣;婴儿全套衣”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7938074号“CNC”、第19067583号“C N C”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衬衫;T恤衫”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或密切相关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文字“CNC”,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含义,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商品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二者出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或密切相关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另外,被异议人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一千二百余件商标,其中包括“范斯狼”“万家美”“宝康水星”等多件商标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且被异议人未能就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和使用意图作出合理的解释说明。该注册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需要,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3283483号“HKCNCFS”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0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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