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法国奥德臣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平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义乌市隆泉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法国奥德臣公司对被异议人义乌市隆泉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6期《商标公告》第29597264号“奥德胜AODESHENG
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奥德胜AODESHENG
A”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绘图用直角尺;绘图用圆规;曲线板”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9317164号“奥德臣
AUTASON”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纸;卫生纸;包装用纸袋或塑料袋(信封、小袋)”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9597264号“奥德胜AODESHENG
A”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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