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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480750号“酷米兔KUMITU”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10-08 15:19  浏览:225  来源:爵朗知产

异议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香港玖格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名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香港玖格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6期《商标公告》第33480750号“酷米兔KUMIT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酷米兔KUMITU”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子笔(视觉演示装置);眼镜;网络通讯设备”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0979418号“米兔”、第19490915号“米兔MITU”、在先申请注册第27994977号“米兔”等商标核定或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存储装置;计算机;太阳镜”等。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文字“米兔”,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含义,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商品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二者出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3480750号“酷米兔KUMITU”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0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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