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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120186号“帕披驼PAAPETO及图”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10-08 15:07  浏览:206  来源:爵朗知产

异议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新疆帕合日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新疆帕合日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5期《商标公告》第22120186号“帕披驼PAAPETO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帕披驼PAAPETO及图”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童装;婴儿裤”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15856号“骆驼”、第3477203号“骆驼LUOTUO及图”、第3656002号“圣驼”、第3656001号“名驼”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皮衣”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区别,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一般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第25类“鞋”商品上的“图形”商标经使用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具有一定差异,因此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该商标的摹仿,其注册和使用应不致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复制、摹仿其引证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字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2120186号“帕披驼PAAPETO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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