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东莞市商助鼎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焦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东莞市中东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东莞市商助鼎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东莞市中东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7期《商标公告》第32234912号“商助鼎力”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商助鼎力”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商业业务的经营管理辅助;通过计算机通信网络进行的在线广告”、第42类“计算机软件的编写和更新;构建和维护网站”等。异议人对第35类、第42类上的申请提出异议。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商号权,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异议人的商号在“广告;商业业务的经营管理辅助”、“计算机软件的编写和更新;构建和维护网站”等行业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异议人已经形成稳定对应关系,因此我局对异议人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234912号“商助鼎力”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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