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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264247号“泰车品”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10-08 14:50  浏览:261  来源:爵朗知产

异议人:广州竞驭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欧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南宫市多吉商贸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广州竞驭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南宫市多吉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4期《商标公告》第29264247号“泰车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泰车品”指定使用于第27类“地毯;垫席”等商品上。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泰车品”商标,并提供了异议人“泰车品”汽车用品旗舰店网页销售产品图片、成交记录及被异议人在12类、27类大量抢注天猫网店店铺名称的证据。经查:“泰车品”为异议人在天猫等网络购物平台在先使用的商标和店铺名称。被异议人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申请注册了一百余件商标,其中大量商标与他人天猫网店店铺名称相同或近似,已有多家企业或个人对其已初步审定公告的多件商标提出异议。结合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商标和网店名称相同的事实,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抄袭、摹仿他人店铺名称、利用他人商誉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主观故意,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9264247号“泰车品”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0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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