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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671012号“芭比小熊 BABIXIAOXIONG”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10-08 14:49  浏览:212  来源:爵朗知产

异议人:美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刘永政

委托代理人:北京陆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美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刘永政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4期《商标公告》第30671012号“芭比小熊

BABIXIAOXIO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芭比小熊

BABIXIAOXIONG”指定使用在第5类“婴儿食品;蚊香;卫生内裤”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332975号、第17433163号、第986140号“芭比”商标,第261727号“BARBIE”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16类“影集、照片盒”、第29类“加工过的槟榔”、第28类“玩具、玩偶”、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前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039984号“BARBIE”商标、第14003330号“BARBIE”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5类“创可贴、维生素”、第25类“内裤”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的“BARBIE”、“芭比”商标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芭比”为“BARBIE”对应中文商标,双方已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BARBIE”商标的对应中文商标文字,易使消费者将其标识的商品与异议人联系起来,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此外,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玩具”商品上的“BARBIE”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其形成对应关系的“芭比”相近,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如予核准注册易误导公众,并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0671012号“芭比小熊

BABIXIAOXIONG”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0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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