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武汉德华楼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鼎灵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柴智鹏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武汉德华楼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柴智鹏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0期《商标公告》第29437389号“田恒启”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田恒启”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麻花;米粉糊;方便米饭;谷类制品;食物制作用生米糊;方便粉丝”等。异议人引证第31644327号、第29579007号“田恒啟
糊汤粉
TIAN
HENG
QI及图”、第31649278号、第31646684号“田恒啟”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期晚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期,不构成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403335号“田恒啟”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3类“自助餐厅;餐厅;自助餐馆;快餐馆;流动饮食供应;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烹饪设备出租”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不类似,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指定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囤积商标等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或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9437389号“田恒启”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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