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天津正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池田集团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天津正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池田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9期《商标公告》第34003970号“IRE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IREN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宣传;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788584号“IRENE”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护理器械;外科仪器和器械”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2662382号“IRENE”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设计;广告;电视广告;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广告宣传;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进出口代理;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服务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服务内容特点不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引证商标,侵犯其商号权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证据不足。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IRENE”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4003970号“IREN及图”商标在“广告宣传;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进出口代理;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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