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郑州两岸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知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707443号“你爱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99349号“我爱你 I ROSE YOU”商标、第16035432号“我爱你及图”商标、第17570194号“我爱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经一定设计的中文“你爱我”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识别的中文部分“我爱你”及引证商标三中文部分“你爱我”文字构成、呼叫相近,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果汁吧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尤丽丽 郭攀 2020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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