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锦秀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贵州荣和黔水坊酒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976105号“王绍彬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8898号决定,于2019年08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于2020年4月15日向我局提交了撤回商标评审申请书,明确表示放弃对复审商标提起的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独任审查员:孙红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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