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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6752271号“大王”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9-30 17:47  浏览:287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大王制纸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思诚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52271号“大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635959号“大王”商标、第4980735号“大王 DW”商标、第14046904号“大王食品 Da Wang”商标、第10546809号“新大の王”商标、第24274212号图形商标、第34539702号“中薬大王 ZHONG YAO DA WANG及图”商标、第36588108号“大王福利及图”商标、第1220290号“王大及图”商标、第12487965号“大王送”商标、第4654980号图形商标、第7422408号“大王 DA WANG”商标、第2535106号“大王 DA WANG”商标、第29134101号“大王 DAIO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是对申请人在先知名商标/商号等在先权利的恶意抢注,申请人已对其提起无效宣告申请。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引证商标六已被驳回。申请人将对引证商标十一、十二采取措施。申请人声明放弃申请商标在“消毒皂、婴儿食品、净化剂、兽医用药、杀虫剂、防溢乳垫、医用棉签、牙用光洁剂”商品上的注册,保留0501及0508群组,除与引证商标一、二、六、八构成类似商品外,与其余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无效宣告文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为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六被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消毒皂、婴儿食品、净化剂、兽医用药、杀虫剂、防溢乳垫、医用棉签、牙用光洁剂”商品上的注册,故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现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五、七、九至十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文“大王”与引证商标一中文“大王”、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的中文“大王”及引证商标八经一定设计的中文部分“大王”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相同,上述商标使用在医用药膏、宠物尿布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八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尤丽丽 郭攀 2020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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