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869128号“PUPU读书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国内外知名的互联网企业,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PUPU企鹅”是申请人设计的卡通形象,具有明确的指向性,且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了紧密的联系。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732795号“扑扑 PUPU及图”商标、第19867340号“PuPuPoker”商标、第19867342号“Pup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并存的先例。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资料、基本介绍资料、初审公告页面、引证商标二及引证商标三名下商标列表及企业介绍页面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的字母部分“PUPU”与引证商标一的字母部分“PUPU”及引证商标三的字母“Pupu”字母构成、呼叫相同,且与引证商标二字母部分“PuPuPoker”字母构成、呼叫相近,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新闻传送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各引证商标相混淆。申请人知名度并不能及于本案申请商标,不是其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尤丽丽 郭攀 2020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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