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眉山寻隐酒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174337号“寻隐俱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具有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用作商标使用不会产生社会不良影响。二、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其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与申请人产生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三、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汉字组合“寻隐俱舍”,其中“俱舍”是我国佛教学派,以此作为商标的组成部分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禁止之情形。申请商标的使用情况并非是判定申请商标是否构成上述条款所指“禁止作为商标使用”情形所考量的因素及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张悦 尤宏岩 2020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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