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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053777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9-30 17:21  浏览:195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上海原点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53777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117744号“歌丝雅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显著,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其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与申请人产生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发票、宣传图片、名片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作服、服装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成品衣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部分在构图元素、主体特征、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该两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两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张悦 尤宏岩 2020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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