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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6439967号“王氏五味煎饼”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9-30 17:14  浏览:291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王巨会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39967号“王氏五味煎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47236号“王氏果菜”商标、第7081618号“王氏家居广场及图”商标、第33098202号“王氏鲜生”商标、第12424315号“王氏 那家面館”商标、第17868221号“密州王氏MIZHOUWANGSHI”商标、第14620332号“王氏一品骨汤”商标、第14829914号“王氏 永超炸鸡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区别显著,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产生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其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三、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店面照片、线上销售记录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已经驳回复审程序被依法驳回注册申请,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寻找赞助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七各自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七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 “王氏”,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七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七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张悦 尤宏岩 2020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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