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义乌市马特玩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464696号“马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563447号“特馬”商标、第15905846号“马特传奇”商标、第3538121号“马特尔Ma te er”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显著,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其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与申请人产生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三、大量含有“马特”文字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玩具、游泳圈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鉴于存有从右向左认读汉字的习惯,引证商标一“特馬”亦可被认读为“馬特”。申请商标“马特”与引证商标一“馬特”的呼叫及文字构成相同;其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二、三,在呼叫、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三件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张悦 尤宏岩 2020年07月30日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粤ICP备16020751号 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