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珠海市恒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724696号“远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只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89621号“远光数码”商标(引证商标一)的驳回的服务项范围进行复审。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提出撤销申请,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待其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请求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硬件安装、维护和修理;光伏装置的安装和维护;计算机及其周边设备的安装、修理和维护;电力和发电设备的安装”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撤三受理通知书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的在先权利。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仅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硬件安装、维护和修理;光伏装置的安装和维护;计算机及其周边设备的安装、修理和维护;电力和发电设备的安装”服务上申请复审,则驳回决定中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被驳回服务上的驳回决定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硬件安装、维护和修理;光伏装置的安装和维护;计算机及其周边设备的安装、修理和维护;电力和发电设备的安装”复审服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17197号“光远”商标、第21252251号“光远”商标(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硬件安装、维护和修理;光伏装置的安装和维护;计算机及其周边设备的安装、修理和维护;电力和发电设备的安装”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三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硬件安装、维护和修理;光伏装置的安装和维护;计算机及其周边设备的安装、修理和维护;电力和发电设备的安装”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认读等方面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计算机硬件安装、维护和修理;光伏装置的安装和维护;计算机及其周边设备的安装、修理和维护;电力和发电设备的安装”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驳回决定中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驳回决定生效。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孙侃华 李雅楠 2020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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