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联兴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796633号“中金财富 CICC WEALTH MANAGEMEN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愿放弃在“广告;寻找赞助;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则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65031号、第6736511号、第17363863号商标(引证商标二、三、四)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46736号、第37788523号、第38880259号、第40280320号、第18328485号商标(引证商标一、五、六、七、八)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五、六、七的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显著性,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的对应关系。存在类似商标被核准的情况,依据审查标准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六、七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至本案审理时,其已不构成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寻找赞助;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则驳回决定中对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八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八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认读等方面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八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驳回决定中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寻找赞助;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上的驳回决定生效,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孙侃华 李雅楠 2020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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