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28434597
分享到
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评审裁定/决定文书 > 关于第40811397号“中金财富CICC WEALTH MANAGEMEN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驳回复审决定书

关于第40811397号“中金财富CICC WEALTH MANAGEMEN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9-30 16:44  浏览:232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联兴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811397号“中金财富CICC WEALTH MANAGEMEN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事故保险承保;保险精算;保险经纪;保险承保;火灾保险承保;健康保险承保;海上保险承保;人寿保险承保;保险咨询;保险信息”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65032号“中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84797号“中金CC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及含义上有明显差异,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申请在先的第40168886号“中金鉴定”商标、申请在先的第38871274号“中金云链”商标(引证商标三、四)的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已有在先注册的服务项目,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也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三、四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至本案审理时,其已不构成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表示主动放弃申请商标在“事故保险承保;保险精算;保险经纪;保险承保;火灾保险承保;健康保险承保;海上保险承保;人寿保险承保;保险咨询;保险信息”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则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融评估(保险、银行、不动产);不动产出租;不动产代理;不动产经纪;不动产估价;不动产管理;公寓管理;公寓出租;农场出租;住所代理(公寓);办公室(不动产)出租;共用办公室出租;商品房销售”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部分文字“中金 ”与引证商标二的主体识别部分“中金 ”中文文字相同,在文字构成、整体认读等方面近似,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金融评估(保险、银行、不动产);不动产出租;不动产代理;不动产经纪;不动产估价;不动产管理;公寓管理;公寓出租;农场出租;住所代理(公寓);办公室(不动产)出租;共用办公室出租;商品房销售”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予以注册的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的联系,且具体案情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服务以外的其他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他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事故保险承保;保险精算;保险经纪;保险承保;火灾保险承保;健康保险承保;海上保险承保;人寿保险承保;保险咨询;保险信息”服务上的驳回决定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金融评估(保险、银行、不动产);不动产出租;不动产代理;不动产经纪;不动产估价;不动产管理;公寓管理;公寓出租;农场出租;住所代理(公寓);办公室(不动产)出租;共用办公室出租;商品房销售”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孙侃华 李雅楠 2020年07月30日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粤ICP备16020751号 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