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西大爱生活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盛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076511号“大爱生活DEAR LIF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将经营范围做变更,已无商标代理服务,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6334459号“爱生活”商标、第4544858号“大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图片。
经复审认为,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首饰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首饰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足以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申请人申请时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商标代理”项目,故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商标代理机构”。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4类首饰盒等商品上,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所禁止的情形。虽然申请人后向工商局提起变更登记,主动删除了营业范围中的“商标代理”项目,我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作为一条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其目的就在于禁止商标代理机构在代理服务之外的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商标。如果允许将商标代理机构申请的非代理服务商标于申请日后通过变更企业经营范围的方式视为障碍消除,那么,该条款将失去规制作用,因为一旦该商标申请被受理,商标代理机构都可以通过变更企业经营范围的方式注册非代理服务商标,可能会在客观上起到纵容商标代理机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利用自身业务优势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基于以上因素考虑,我局认为,申请人变更企业经营范围不能被视为注册障碍消除的情形。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申请商标的注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田益民 段莉 2020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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