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濮阳县晟煊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先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936625号“契蕾蒂CINLAY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主体识别部分包含文字“契蕾蒂 CINLAYD”,在整体认读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18967号“达宾汉白金豪廷DABRINGHAMPLATINUMRESIDENCE”商标、第7591369号“D”商标、第15330361号“族D”商标、第6420653号“登对”商标(引证商标一至四)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孙侃华 李雅楠 2020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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