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合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协通咨询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506434号“Up Offic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52929号“优品视界 TRADING UP THE MAGAZINE FOR THE HIGH CLASS”商标、第6542684号“up bea s up”商标、第7882961号“UP WELDING”商标、第16108775号“make UP in”商标、国际注册第1248940号“Up”商标、国际注册第1345773号“make UP in Asia”商标、第38287720号“UP UNIVERSAL PANTS”商标、第38287719号“UP UNIVERSAL PANTS”商标、第38287721号“UP UNIVERSAL PANTS”商标、第23930870号“UP Job finds you”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在构成、含义、读音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取得较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媒体报道、交流会图片、实景图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人力资源管理;会计”以外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五核定使用的“网站广告宣传服务;促销服务”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认读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该部分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二、五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力资源管理;会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五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该部分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六至十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力资源管理;会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相峥 高丽丹 徐瑛 2020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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