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猿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201015号“猿政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9375853号“猿策划 YUAN CE HU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无效宣告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申请注册申请商标具有善意,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猿”系列商标的延伸和扩展,属于系列商标,且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旗下“猿”系列产品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课程简介及宣传资料、作品登记证书、申请人商标注册资料、在先案件裁定书及判决书、引证商标档案及引证商标所有人信息、上诉状材料、申请人简介及荣誉证据、宣传报道资料、“猿”系列产品APP下载量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等方面有所不同,相关公众在施加一般注意力隔离比对的情况下,对二者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猿政治”注册在复审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所提申请人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及他人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文健 覃莎莎 庞婷 2020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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