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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0296587号“HZ”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9-30 15:56  浏览:250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林家锋

委托代理人:广州汉贝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296587号“HZ”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申请在先的第40227520号“图形”商标、第26079615号“HR”商标、第9391794号“H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经我局无效宣告裁定予以无效宣告,至本案审理时处于等待裁定生效期间。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整体视觉效果上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二是否有效对本案结论并无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存在权利冲突,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孙侃华 李雅楠 2020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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