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历德基金会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17278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30427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377596号“路顺通达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430334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不同,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正在与各引证商标所有人洽谈商标共存事宜。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我局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商标共存事宜文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商标构成、整体识别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金属加工用机床;货车用千斤顶;液压泵;压缩机(机器)”等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场所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韩蓄 凃嘉雯 2020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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