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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9500797号“Up Offic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9-30 15:29  浏览:261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北京合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协通咨询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500797号“Up Offic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484961号“Uoffi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248940号“U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435080号“U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构成、含义、读音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取得较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媒体报道、交流会图片、实景图片、“up office”、“up”百度搜索截图。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不动产经纪、担保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不动产经纪、担保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认读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相峥 高丽丹 徐瑛 2020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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