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阳朗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02486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引证的第18626634号图形商标、第6427760号图形商标、第7739614号“明卿佳人及图”商标、第6296380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复审商标关联商标申请情况、复审申请人关联关系证明、主要产品服务介绍、财务决算报告、部分荣誉证明材料、领导视察证明材料、部分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处于商标宽展期。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及引证商标三的图形部分在构图特点、表现手法、整体外观等方面均相近,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系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经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是否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对本案结论已无实质性影响,故我局不再予以赘述。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颖雪 黄会芳 刘浩 2020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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