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广州德品皮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源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味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7]第0000117624号《关于第3859964号“康寳莱”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7)京73行初字第870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我局不服北京知产法院作出的上述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9日作出(2019)京行终字第9868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高院判决认为,本案中,味奇公司在行政阶段提交的经销协议、产品价目表和销售出库单,均为自制证据,不足以证明经销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味奇公司在行政阶段提交的证据增值税普通发票中商品名称、数量虽然和2016年1月12日和2月17日两次销售给新佳公司的商品一致,但其中产品规格和其提交的产品价目表并不一致,且销售出库单中的商品单价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中的商品单价亦存在矛盾,不能证明味奇公司在指定期间内将诉争商标在“食用蛋白”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味奇公司在行政阶段提交的证据购销合同、发票和包装设计合同、产品外包装图片,仅能证明味奇公司为核定使用商品生产所做准备,不能证明商品实际进入市场流通领域。因此,味奇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于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性使用。原审判决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经过重新审理认为,被申请人在撤销复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均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的2013年1月8日至2016年1月7日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食用蛋白等全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合法的使用,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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