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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1676924号“刘官山药”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9-30 15:08  浏览:251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安顺刘官南翠山药协会

委托代理人:贵阳山天大蓄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676924号“刘官山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5704726号“刘官山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专用期至2019年6月20日,届满后也放弃提出引证商标的续展注册申请。刘官人种植“刘官山药”,坚持科学种植保持其品质的稳定性,例如坚持测土配方,针对地力营养元素的盈缺有针对性地施肥。申请人针对驳回决定书进行了二次补正修订。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地理标志产品独殊品质与当地水土气候与人文因素关系的说明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专用期限至2019年6月20日,至本案审理之时其所有人未向我局申请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刘官山药”使用管理规则不符合要求,其中第五条仅表述了产品生产地域的自然状况,未明确说明产品特定品质与生产地域的自然因素之间的具体联系;第六条未明确说明该地理标志产品的特点品质,且申请人提交的《安顺刘官南翠山药协会“刘官山药”地理标志产品独殊品质与当地水土气候与人文因素关系的说明》不足以证明“刘官山药”的特定品质以及特定品质与当地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间的关系。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仍不符合《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列》及《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关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形式审查及实质审查的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文静 孙侃华 张娜娜 2020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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