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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1362920号“元江紫驼骆米”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9-30 14:28  浏览:271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元江县紫驼骆名特产品产业协会

委托代理人:云南地标品牌保护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362920号“元江紫驼骆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元江县紫骆驼名称产品产业协会“元江紫驼骆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原则规则符合要求,其中第五条明确说明了“元江紫驼骆米”的特点品牌与当地气候、关照、水质、土壤之间的关系,第六条明确描述了“元江紫驼骆米”特有的感官特征和理化指标。申请商标与第20757487号 “紫驼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人达成共识,引证商标权利人已出具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的声明,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审公告的阻碍。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共存协议书、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报告证据。

 

经复审查明:鉴于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签署了商标共存协议书,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指定使用商品上亦有所区别,我局予以确认。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所提交《“元江紫驼骆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第五条未明确说明“元江紫驼骆米”产品特定品质与生产地域的独特的自然因素之间的具体联系,第六条仅描述了产品的普遍特征,并未明确说明该地理标志产品的特点品质,且“元江紫驼骆米与其他地区大米相比”的相关表述没有说明出处。申请人提交的《关于申请注册“元江紫驼骆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报告》不足以证明该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以及特定品质与当地自然因素之间的关系。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仍不符合《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列》及《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关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形式审查及实质审查的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文静 孙侃华 张娜娜 2020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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