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雅培制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淄博蓝丝带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雅培制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淄博蓝丝带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8期《商标公告》第31805097号“雅婄”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雅婄”指定使用于第5类“牙用研磨剂;牙用光洁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060214A号、第325443号“雅培”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5类“医药制剂;人用药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较高独创性,并且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经异议人持续使用和宣传,其引证商标已在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异议商标的文字构成及呼叫与引证商标差异细微,故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复制、摹仿异议人商标的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如予注册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异议人请求认定其“雅培”商标为“人用药品;婴儿奶粉;牛奶制品”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故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商号权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805097号“雅婄”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0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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