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中山市千科生活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世纪铭洋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祖志江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中山市千科生活电器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祖志江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9期《商标公告》第34064003号“博士千科”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博士千科”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的“烹调用装置和设备;厨房用抽油烟机”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37125号“千科”商标、第11060350号“千科
QIKE”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的“燃气炉;点煤气用摩擦点火器;热水器;冷冻设备和机器”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类似,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非汉语常用词汇,具有一定的独创性,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该引证商标,注册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两者是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进而造成混淆。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易产生不良的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4064003号“博士千科”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0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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