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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317873号“沿湖村”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9-29 18:24  浏览:188  来源:爵朗知产

异议人:扬州市邗江区方巷镇沿湖村村民委员会

委托代理人:扬州文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崔猛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扬州市邗江区方巷镇沿湖村村民委员会对被异议人崔猛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6期《商标公告》第35317873号“沿湖村”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沿湖村”指定使用于第29类“鱼(非活);虾(非活)”等商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各级政府相关文件、旅游宣传手册及海报、获得的荣誉等证据材料尚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异议人已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沿湖村”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力,故我局对异议人的上述异议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5317873号“沿湖村”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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