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28434597
分享到
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评审裁定/决定文书 > 第31260591号“海兰HAILAN”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准予注册的决定

第31260591号“海兰HAILAN”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9-29 18:19  浏览:203  来源:爵朗知产

异议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曾长春

委托代理人:北京根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曾长春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9期《商标公告》第31260591号“海兰HAILA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海兰HAILAN”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家具;床垫;床”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935250号“海澜HEILAN”、第4077639号“海澜之家”、第19770211号“HLAN”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家具;沙发;衣架”等。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在文字构成、字体字形、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服装”商品上的“海澜之家HEILAN

HOME及图”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商标整体有一定差异,指定使用的商品关联性不强,因此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抄袭和摹仿,其注册不会误导公众,也不致损害异议人的利益,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扩大保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260591号“海兰HAILAN”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7月29日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粤ICP备16020751号 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