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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634315号“阳光青”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9-29 18:16  浏览:190  来源:爵朗知产

异议人: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0期《商标公告》第32634315号“阳光青”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阳光青”指定使用于第36类“保险承保;银行”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363271号“阳光”、第6505621号“阳光保险

SUNSHINE

INSURENCE”商标、第6548725号“阳光风暴”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6类“保险;金融服务”等类似服务上。双方在文字构成、读音、含义及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并侵犯其商号权、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634315号“阳光青”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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