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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623550号“科信达”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9-29 17:38  浏览:178  来源:爵朗知产

异议人:广西贺州市科信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科信达(天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鸿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广西贺州市科信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科信达(天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2期《商标公告》第33623550号“科信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科信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金属片和金属板;金属建筑材料”等。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科信达”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但异议人提供的荣誉证书打印件、产品质量证明书、公司内部及产品图片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前,“科信达”作为其商标或商号于“金属片和金属板;金属建筑材料”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或知名度,因此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等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3623550号“科信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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