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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351380号“呼皙”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9-29 17:30  浏览:227  来源:爵朗知产

异议人:高峰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多科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宏业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高峰私人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刘宏业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5期《商标公告》第33351380号“呼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呼皙”指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牙膏、空气芳香剂”等商品上。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商标,但异议人本案中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已将“呼皙”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用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并已使之具有一定影响,故对于异议人该项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3351380号“呼皙”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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