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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672370号“森田”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9-29 17:29  浏览:232  来源:爵朗知产

异议人:沛滢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富深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罗积川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沛滢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罗积川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4期《商标公告》第31672370号“森田”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森田”指定使用在第21类“蝇拍、捕虫器、捕鼠机”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225234号“森田

DR.JOU”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1类“家用或厨房用容器、梳、刷子”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证据不足。被异议商标本身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上述条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672370号“森田”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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