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洛娜简有限公司;洛娜简克拉克森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谭震宇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洛娜简有限公司;洛娜简克拉克森对被异议人谭震宇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0期《商标公告》第32413977号“LORNAJAN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LORNAJANE”指定使用于第24类“家具遮盖物;毡;纺织品窗帘”等商品。
异议人洛娜简有限公司(以下称异议人一)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2494429号“LORNA
JANE”商标、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004650号“LORNA
JANE”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24类“纺织品毛巾;纺织品洗脸巾”、第25类“服装;鞋类”等商品。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有其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生产销售领域以及消费对象,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一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其在先驰名商标,侵犯其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证据不足。
异议人洛娜简克拉克森(以下称异议人二)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了LORNA
JANE女士姓名权,异议人提交了如下证据:LORNA
JANE女士护照复印件及摘译;异议人公司登记信息复印件及摘译;维基百科关于LORNA
JANE女士及LORNA
JANE品牌的简介信息打印件及摘译;LORNA
JANE天猫旗舰店信息以及天猫店铺的周排行榜;LORNA
JANE在上海的陈列室/体验店及其部门商品标签特写的照片;关于异议人产品的介绍以及市场推广等。异议人提交的以上证据可证明,LORNA
JANE女士,即异议人二是LORNA
JANE品牌及洛娜简有限公司的创始人,是澳大利亚著名的时装设计师、作家及企业家,在运动服饰及运动健身等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异议人对异议人商标及LORNA
JANE女士存在知晓的可能。被异议商标与LORNA
JANE字母组合相同,此种相同难谓巧合,被异议人对此未作出合理解释。被异议商标的使用易使消费者认为其与LORNA
JANE女士存在某种关联,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对LORNA
JANE女士姓名权的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413977号“LORNAJANE”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0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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