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金信启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思园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刘思园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7期《商标公告》第33127363号“元宝小象”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元宝小象”指定使用于第30类“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谷类制品;米粉(粉状”等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842074号“元宝”商标、第3008847号、第999577号“元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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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NGOTS及图”商标、第3268699号“元宝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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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AND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0类“谷类制品;面粉”等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组成不同,读音不同,商标整体视觉效果具有一定区别,并存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一般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抄袭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3127363号“元宝小象”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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