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乐途运动香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被异议人:湖南闳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乐途运动香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湖南闳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0期《商标公告》第29717882号“LOTO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LOTOS”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毛衣;运动鞋;连指手套”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56983号、第8527535号“LOTTO”、第7329524号“LOTTO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衣服;鞋;手套(服装)”等。虽然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在文字构成、含义及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其注册并使用在“服装”等商品上的“LOTTO”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已构成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系对其驰名商标抄袭、摹仿,应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不予核准注册,但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商标已达到驰名程度,因此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扩大保护。此外,“LOTOS”作为商标,其本身并不具有欺骗性,亦不会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或负面的影响,因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禁止注册和使用的标志。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9717882号“LOTOS”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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