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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165140号“珍河坊”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9-29 17:18  浏览:210  来源:爵朗知产

异议人:江苏双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孚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鑫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江苏双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鑫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5期《商标公告》第30165140号“珍河坊”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珍河坊”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开胃酒;苹果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908077号“珍宝坊SHUANGGOU及图”、第4887157号“双沟珍宝坊”、第5545051号“双沟珍坊”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开胃酒;烧酒”等。虽然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生产制作工艺、销售渠道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在文字构成、读音呼叫及整体外观上有较大区别,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白酒”等商品上的“双沟珍宝坊”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商标区别明显,因此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抄袭和摹仿,其注册不会误导公众,也不致损害异议人的利益,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扩大保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具有不良影响等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0165140号“珍河坊”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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